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2026年7月3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及《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会费的收支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缴纳标准
根据会员单位承担的职责和受益程度不同,体现会员单位在我协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会费标准分4级如下:
(一)会长单位、会长助理单位:年会费缴纳标准: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年会费缴纳标准: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年会费缴纳标准:5000元。
(四)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年会费缴纳标准:2000元。
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
需召开会员大会,并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一)本协会秘书处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向会员单位邮寄或邮件方式发送“会费收缴通知书”,各会员单位应在“会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后,按照规定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新发展的会员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当年的会费。
(三)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
1. 编辑《北京汽修》杂志、《汽车维护与修理》、《汽车维修与保养》;
2. 技术交流、成果鉴评及推广、对外交流、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专题培训、为会员单位搭建服务的平台等活动;
3. 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4. 按照《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四)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会员单位,将由协会理事会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协会秘书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取、支出财务账簿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六)本协会秘书处财务直接接受理事会监督,在每年协会理事会上,秘书处向理事会做协会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请全体理事审查。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协会秘书处。